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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女被强奸重伤 审判3年半未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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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7 01:4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2岁少女被强奸重伤 审判3年半未有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6日10:0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云虹

  一起强奸案经过长达3年半的时间还未获得最终的结果,但两个家庭却因这起案件遭受了无尽的折磨。被害人的家庭深陷4万多元外债的困境,而犯罪嫌疑人却深陷看守所3年半的时间。最终,案件将如何宣判牵动着两个家庭的心。

  2006年6月13日,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一名娇小的女孩独自坐在角落。她是一起强奸案的受害人晓芳(化名),案发时她年仅12周岁。晓芳脸上,带着不属于这个年龄女孩的成熟。

  当这起案件再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激烈辩论,法庭宣布休庭,择日作出判决。晓芳一家以及犯罪嫌疑人许风(化名)一家,急切地企盼案件的最终结果。

  一波三折的审理过程

  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的案卷材料上是这样描述事发经过的:

  2002年11月29日下午18时30分,许风与本村青年张某、刘某、程某以及东茹村郭某聚在南茹村中学门口,伺机调戏放学回家的女学生,至18点40分晚自习上课铃响,都未发现女生走过校门,许风等人离开校门朝村委会方向溜达。经过小卖店时,刘某窥见上穿校服、下穿牛仔裤、身背书包的女生晓芳,随即将这一情况告诉许风等人,“看这女娃娃”。许风当即说,“今晚把这个穿牛仔裤的闺女拉了吧”。当晓芳只身一人从小卖部出来,走进小学胡同时,许风首先尾随跟进胡同,刘某、郭某随后走到小学校门口时,许风告诉刘某、郭某二人说,“你们不要进来了,我到张某家去看录像”,将二人支走,刘某、郭某即按原路返回。

  晓芳快走出胡同时,许风追上晓芳,并将晓芳抱住,被晓芳挣脱,晓芳边跑边喊,跑至水井处,又被许风从后抱住,晓芳挣扎、反抗、呼叫着,许风左手捂住晓芳的嘴,右手掏出随身携带的绞锥,朝晓芳的头部猛击数下。此时正好有人手持手电路过,许风将晓芳顶在山墙根边,并撩起上衣将二人的头蒙住,低声威胁说,“叫喊就整死你”。当行人过后,许风将晓芳拖抱至20米外李某家大门旁一砖跺后,晓芳奋力反抗,许风就拳击其双眼,又持绞锥朝晓芳头部猛击数下,晓芳还挣扎,许风随手拣起块砖头朝晓芳头部猛砸一下,许风见晓芳不再挣扎,就将晓芳的内外裤脱至膝下,将其奸污。完事后,许风还用绞锥残忍地捅进晓芳的阴道,致使阴道、膀胱、腹腔穿透,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在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的案卷材料中赫然写着,许风“在审理中,出尔反尔,时供时翻”。

  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许风涉嫌强奸、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17日移送到五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证据不足,检察院曾于2003年4月8日和8月4日两次退回五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03年9月10日,检察机关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许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许风的监护人负担晓芳经济损失5000元。

  拿着判决书,许风一家以及晓芳一家均不服,随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于2004年3月15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外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该案,并于2004年5月10作出判决,判决的内容同第一次的结果如出一辙。

  许风一家以及晓芳一家依旧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继续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高院在2004年11月4日再次做出裁定,认定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认定的事实以及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发回中院重新审判。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一次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2005年1月20日作出了判决。这次中院的判决依旧无法使当事人双方满意,许风以一审认定其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而晓芳则以要求加重对许风的刑事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为由提起上诉。

  山西省高院认为,此案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程序属于违法。

  2005年9月30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给基层法院审理。

  五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3月2日作出判决,内容依旧跟中院的判决相同,判处许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5000元赔偿金。

  由于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2006年6月13日,忻州市中院在五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可当天法院并未作出判决,这起案件依旧悬而未决。

  晓芳一家的遭遇

  如果没有发生那起案件,今年已经16岁的晓芳应该会坐在明亮的教室内,同其他的孩子们一起读高中二年级了。可现在晓芳却由于病痛无法参加今年的中考。

  说到这里时,晓芳父亲的语调有些哽咽,“我家闺女原来学习很好,在班里学习成绩出类拔萃,没有想到由于头部受到伤害,现在思考问题多了,她就会觉得头疼,不舒服。孩子这样不就毁了吗?”

  事情发生以后,晓芳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手术折磨的晓芳,显得很憔悴,不离其左右的晓芳母亲看在眼里,疼在心中。

  当时,晓芳意识已经模糊,直到2002年12月16日左右,晓芳才清醒,渐渐恢复了记忆。但每当深夜,晓芳都会做噩梦,被噩梦吓醒,浑身是汗。

  住了40多天医院的晓芳,花去了5万多元钱,这对于晓芳一家而言,是个沉重的负担。当时,晓芳的哥哥还上学,一家的全部收入都要靠三四亩地来维持。

  由于没有足够的钱来治病,晓芳仅住了40多天医院后,就回家休养了。

  将近一年多的休养,晓芳的身体渐渐恢复了健康,但往日的笑容在她的脸上却很难显现了。晓芳变得越来越害怕黑夜,自己甚至于不敢在黑天独自出门。

  2003年9月,晓芳在休学一年后,再次背上书包,回到了久违的校园。由于晓芳休学了一年,因此她需要重读6年级。但回到校园却使晓芳更加痛苦。

  一天下午,晓芳背着书包回到家里,一见到母亲就号啕大哭,边哭边说在学校所遭受的委屈。原来,晓芳的事情被学校的某些同学知道了,有些比较顽皮的孩子,在晓芳的背后指指点点,说三道四,这使得晓芳整天抬不起头来,她感到非常委屈和痛苦。

  而且自从发生了这件事情后,“村里的人都知道了,难免会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晓芳的父亲告诉记者,他感到很无辜,“我们家晓芳是受害人啊,为什么要让孩子承受这些呢?”

  无奈之下,晓芳的父亲将孩子转到离家更远的地方上学,为的就是减轻孩子的那份痛苦。由于离家很远,晓芳不得不开始住校,但由于环境不好,晓芳又一次病倒了。

  “现在,孩子想问题多了,她就会说头疼,而且比以前也更容易发怒。”晓芳的父亲告诉记者。

  由于晓芳的病,他们家现在背负着4万多元的外债,而如今,晓芳的哥哥为了能帮助家里解决一些经济问题,背上行囊来北京打工了。晓芳在今年的中考前夕,由于伤病的困扰,同中考失之交臂。

  现在,晓芳一家人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法院能给他们一个最终的判决,“我不希望这件事再给孩子带来什么伤害了! ”晓芳的父亲老泪纵横。

  许风一家的执着

  许风一家无疑也因为这起案件而陷入了绝境。1985年出生的许风,自幼读书,到了初二便辍学务农。事发后,2002年12月7日许风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关押在看守所内。

  许风的母亲始终认为,自己的孩子不会做出这种事情。抱着这一坚定的信念,许风的母亲为许风申请了法律援助。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经过慎重考虑,最终接受了委托并指派胡长华作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据胡长华律师介绍,当他接到这起代理案件后,经过反复查证,发现这起案件作为定罪的证据存在很大的瑕疵。

  “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多份证据,仅仅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但这些犯罪事实是何人所为却无法证明。”胡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本案不排除是其他人所为的嫌疑。”

  在胡长华律师的辩护词中,记者看到:

  最初一审法院以证人郭某、刘某、程某、陈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认定“许风尾随女学生晓芳进了小学胡同”。这一点认定存在问题。这4位证人均曾出具证言证明:当时之所以在侦查阶段说许风尾随女学生晓芳进了小学胡同,是因为“受不了刑警队的残酷毒打”、“受不了刑警队员们散失(丧失)人性的残酷毒打”、“当时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被迫说了假话,当时公安机关打着让我说许风进了胡同”,而且这四份证言均经山西省第二公证处公证。

  ……

  侦查人员对上诉人(即许风)进行了四次讯问:第一次从2002年12月5日22时30分起至6日3时40分止;第二次从2002年12月6日20时53分起至7日0时35分止;第三次从2002年12月7日0时50分起至7日1时28分止;第四次从2002年12月7日11时10分起至7日12时10分止。这种连续的、车轮战式的讯问,就是典型的变相肉刑,是我国刑诉法所明文禁止的,而且拘传时间也远远超出法定的12小时,是典型的变相羁押,明显违法。

  ……

  上诉人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形下所作的虚假有罪供述“承认”将阴茎插入了被害人的阴道,并射了精;但鉴定结论又表明:阴道以及内裤上没有发现精斑;被害人也没有感觉到上诉人将阴茎插入了其阴道。

  ……

  2006年6月13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历时三年半的案件,最终结果将会如何?

  本网对此案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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