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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盗版百日行动”在全市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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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7 09:2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布日期:2006-08-17)

“反盗版百日行动”在全市打响

重点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

8月15日上午,我市召开“扫黄打非”工作会议。就如何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作部署。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梁仁球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梁仁球指出,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是宣传文化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地方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推搪、敷衍了事。在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中,要加强宣传中宣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通知精神,对违法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门店和个人,要予以曝光,进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就是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行动的牵头工作,严把发放证照关,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和有关案件;突出重点,就是重点打击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非法行为,打击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游商和地摊,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门店。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地毯式的检查,决不留死角;狠抓落实,就是要强化领导责任,从对上级负责、对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要坚持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要善于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行动。

对网吧的管理,梁仁球强调,成员单位要采取联合行动,严格执法,用铁的手腕整顿网吧违规经营问题,用铁的手腕取缔“黑网吧”。

会议还传达贯彻了全国、云浮市有关“扫黄打非”工作的会议精神,对我市如何开展“扫黄打非”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业主要充分认识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使用正版软件;公安、工商、文化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对全市经营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门店、游商和地摊进行清查,严厉打击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非法行为;全市经营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门店,要与有关部门签订承诺书,不销售涉嫌侵权盗版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制品。

为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音像和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依照我国有关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最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通知,决定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即“反盗版百日行动”。

“反盗版百日行动”是打击盗版的新的动员令,对音像产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反盗版百日行动”打击的重点是:

一是要检查所有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零售、出租单位,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在公示期后继续从事盗版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二是要清理并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三是追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生产源头,打击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查处违规出版单位和复制企业;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反盗版百日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

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为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

今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苏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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