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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交警治超碰到牛人,告到交警招架不住[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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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03:47: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津人卫二降一年中三告交警队 近日,河津人卫二降满面风尘从北京回到自己河津的家,他此次赴京的唯一目的是找北京某著名法学教授咨询法律问题,而且此行一周多的时间。 一年多来,卫二降已经记不清多少次奔波于河津、运城、太原、北京之间了。老卫本来有一家门窗公司,长时间地忙于外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他的生意,公司基本上处于停产状态。 究竟是什么事让老卫要豁出去讨个说法呢?原来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将运城市3个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起诉的理由是老卫认为交警部门的电子测速执法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许多人无辜受罚。 老卫说自己在打一场公益官司,在事情有个眉目之前,他就一条道走到黑了。 多次受罚 卫二降一诉“交警” 2006年7月,卫二降在自己的轿车年检时被告知,他的车在山西铝厂厂区内有4次超速未处理。对该车下处罚的是“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卫二降返回前往该大队,要求其出示对铝厂厂区内道路设定限速的依据以及限速检测设备计量合格证书。 老卫说:“没想到,人家告诉我,‘不要问那么多,去指定银行交罚款就行了’。然后给了4张《处罚决定书》。我到银行交了800元的罚款,可是索要票据时,银行收钱的人说,从来不开罚没票据,只在《处罚决定书》上盖个章就算完了。罚款不开票?那罚的钱交到哪去了?我就起了疑心,想弄个明白。” 爱较真的卫二降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了诸多疑点。 老卫说,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测速仪等属于强制检测的仪器,所有的测速仪均应在相应的质监部门登记在册,并一年强制检修一次,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得投入使用。而禹门分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使用的测速仪只有厂商提供的生产合格证,而且,限制时速40公里的规定也是没有根据的。 2006年10月9日,卫二降把“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据老卫说,这样的举动大大出乎巡警大队的预料,而且很快就有人上门来说和,劝老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愿退回罚款,即使以后再超速,也不处罚了。卫二降却硬是一点儿面子都没给,他想通过法律从根本上纠正这个交警部门的违规行为。 2006年12月,河津市法院以“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据为由,判决撤销禹门巡警对卫二降4次超速的行政处罚。 “我是不用挨罚了,可是他们交警队还在那里按照40公里的限制测速,还有多少人正在无辜受罚?这样的执法咋能不让人产生迷惑?” 判决结果并没有达到老卫预想的效果,但是第一次“民告官”就获胜,多少还是鼓励了老卫。 指斥测速 投诉引来了三级纠风办 之后,老卫有意无意地“盯”上了交警,他将他自己细心收集的关于交警罚款、测速存在的问题及证据寄到了国务院纠风办。 在给国务院纠风办的这份材料中,卫二降首先肯定了限速、测速是应该的,但随之又对交警实际操作中的种种不合理现象予以反映,并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穿上警服就可以执勤执法吗?买台设备就可以测速吗?道路限速可以随意而设么?测速制度玩的是捉迷藏吗?……” 让老卫想不到的是,他的投诉真的引起了国务院纠风办的重视。接到老卫的反映后,2007年6月,国务院、山西省、运城市三级纠风办派专人找到老卫,详细询问了情况,而且很快,在三级纠风部门的监督下,禹门巡警取消了对山西铝厂12号路限制时速40公里的规定,且不向处罚对象出具财政罚没收据的行为也得以纠正。老卫反映的临猗县交警队用特快专递向处罚对象邮寄《违法告知书》加收20多元邮费的违规行为也得以制止。 趁热打铁 两家交警队都告了 就在老卫与交警较真期间,他厂里的车又相继被河津、万荣等几家交警部门处罚了4千多元的超速罚款,其中还包括超过了《违法告知书》规定的15日期限后交纳的几百元滞纳金,接二连三被“莫名”罚款使老卫很郁闷,他下决心好好学习一下交通法规并依法维权。 在系统学习的过程中老卫发现,2005年颁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交警在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交警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警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对超速低于50%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 老卫说,他和许多司机都从来没有在交警设置的测速点前后200米处看到过任何警示标志和拦车点。据此,老卫认为交警部门电子测速执法程序违法,而且老卫获悉,交警部门规定的发出《违法告知书》不管收到没收到,18日后不缴纳罚款即开始每日计收罚款额3%的滞纳金,这样的规定也不合法。他要和相关的交警队好好理论一番了。 2007年4月,卫二降再次拿起了法律武器,将河津市交警大队起诉了,要求撤销因执法程序违法而对自己作出的超速处罚并退还多收的滞纳金。2007年6月,卫二降以同样的理由将万荣县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就在河津市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前几天,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河津市交警队迂回将对卫二降3次收取的260元滞纳金退给了他厂里的门卫。2007年6月,河津市法院以“测速路段已悬挂了限速标志、交警部门已在审理期间将滞纳金退还”为由驳回了卫二降的诉讼请求。 虽然退回了滞纳金,可是这样判决官司算是打输了。倔强的老卫随即又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老卫告诉记者,万荣法院的同志曾经提出,起诉该县交警队的事希望尽量调解解决,甚至有的交警队和他说,不要再告了,你的车我们以后不再处罚了,但老卫始终没“松口”。 日前,卫二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起诉万荣县交警队的案子去年6月13日立案,但是至今一直没有宣判,上诉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子也早到了结案宣判的时候,可至今也没有音讯。 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唯一让卫二降感到欣慰的一次是,河津市人民法院一法官曾经在一审宣判后告诉他:“老卫,你算给运城人办了件大好事。因为你的起诉,整个运城从明天起就不加收超速罚款滞纳金了。”而且,老卫了解到,从那之后,运城果然不收这项费用了。 存在争论 法院谨慎对待 记者采访得知,对于老卫提出交警测速违反《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事,运城市交警支队曾经以书面的方式予以认真解释。 这份名为《关于运城市公安交警治理超速的情况说明》中说,《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关于测速的规定是指“交通警察”在路面执勤执法时应该遵守的规定,对于交警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相关的法律条文也给予了其他明确的规定,因而强调“电子监控设备即电子警察并不是交通警察,因此公安交警部门目前对超速车辆使用电子警察记录并按规定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交通警察的现场执法和电子警察的非现场执法不是一个概念。” 也就是说,卫二降所提到的“交警在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米;交警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警做好拦车准备并进行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电子警察”的电子测速。 交警部门使用“电子警察”非现场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但几乎被逼成维权专家的卫二降也有他的道理,“电子警察”只是群众对警察使用的电子监控设备的一种俗称,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运城市交警支队的解释恰恰是对其违法执法的一种欲盖弥彰的解释。 违规还是合法?法院法官包括卫二降请教的法学专家中其实也存在争论。 昨日,就卫二降反映的“起诉万荣交警队一案迟迟不判已经明显超出3个月审限”的问题,万荣县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对记者说:“对于测速设备是否合格,合格的标准是什么,我们也吃不准,因此我们就此事一两个月前专门请示了市中级法院,但至今没有收到回复。” 市中级法院行政庭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卫二降上诉河津交警队的这个案子目前处于中止状态,正在向有关方面请示。因为这个案件属于新类型,截至目前还是山西首例,存在争论。一旦判决,必将影响千家万户,所以必须谨慎下判。该负责人同时表明了他的态度:“我本人也很着急,也希望在最近能作出结论。” “国家的规定都是好的,有没有争论也在其次。有时候就怕经是好经,念经的却是歪嘴和尚,把好经给念歪了。比如一条路快车道限速80公里,岔道、下坡道限速40公里,隧道还有限速10公里的规定,人们一般都注意不到,可是一些人偏偏在限速40公里的路段和下坡路段监测。为什么?肯定有利益驱动。”在记者采访时,不少人都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采访中卫二降虽然迫切希望得到最后的结果,但是也对法院的谨慎表示了理解。 他说,现在他在这件事情上的花费已经远远超出了交警的罚款,之所以坚持不懈地诉讼,已经超出了他个人的利益范畴,其目的在于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予以规范,以还法律的尊严,还和谐社会之心声。这场公益官司他一定要打到底。 老卫还说,他同时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这场公益官司,因为他个人的力量“毕竟太有限、太有限了!” 记者 李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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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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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20:34:02 | 只看该作者
向卫二降同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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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 10:49:33 | 只看该作者
告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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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2-1 03:48:13 | 只看该作者
向卫二降同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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