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宋伟
9月1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禽兽教师”犯罪情节并不恶劣?》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的一起强奸案。中学老师王俊伟,利用特定的师生关系,采取检查女生身体等欺骗手段,强奸了两名不满14的女学生。同时,王还涉嫌猥亵妇女、猥亵儿童多名。涉嫌三宗罪的王俊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引起舆论强烈反弹,大多数舆
论认为,法院的判决畸轻。有人在网上说,应当查查判案法官是否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还有人建议,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提出抗诉。 就在9月11日当天,《民主与法制时报》头版报道了山东省淄川区法院《电脑量刑挑战自由裁量权》的做法。有读者来信说,电脑不会吃了原告吃被告,建议记者给湖南省永州市的那位摧残8名少女的老师使用电脑量刑,看看究竟应该判多少年?
9月12日,记者来到北京市海淀区软件园,使用淄川区法院和北京博雅英杰通讯科技公司联合研制的电脑量刑系统。按照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判决书上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记者进行了电脑量刑实际操作。
首先,在电脑系统中输入王俊伟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强奸妇女两人,其中一人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强奸,而且奸淫的是幼女,师生之间属于具有职务上的某种特定义务关系。然后再输入法院认定的自首情节,最后电脑给出的刑期是11 年零5个月。而此前,冷水滩区判处王俊伟犯强奸罪的刑期是4年。
新闻回顾:
李娜(化名)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学生。2005年3月10日这一天她的人生被彻底改变了——— 当时年仅13岁的她被班主任王俊伟强奸了。记者了解到,连李娜在内,被王俊伟摧残的女生有8人。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书的原文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伟犯强奸罪情节恶劣,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判王俊伟5年有期徒刑。”
在《民主与法制时报》公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后,社会舆论一篇哗然。
相关评论:
“未长期对被害人强奸”竟然成了轻判的理由
□王刚桥
王俊伟奸淫幼女的“犯罪情节”是如何“并不属恶劣”呢?且看看判决书是如何推理:“纵观本案,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原来,在法官眼中,“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进行的强奸就算不上“恶劣”,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的就算不上“恶劣”,“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也算不上“恶劣”,“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还是算不上“恶劣”。此份判决书如下发至尚在狱中服刑的强奸犯人手一册,我敢说起码有多半是要大呼“冤枉”。对于潜在的强奸嫌犯而言,这份判决书还将成为最好的“犯罪指南”读物,它仿佛在告诫那些还处在“将来时”的蠢蠢欲动的嫌犯们,强奸最好利用“ 特定”的关系,使用暴力最好不要达到“残忍”,对同一个被害人强奸一两次即可,切不能“长期进行”,也不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要如此如此,即便到了法庭,也会得到轻判。
当然了,于制定法国家,“法官只是法律的传声筒”,“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一直以来所坚持的刑事司法原则。对于事实部分,我等旁观者“无调查即无发言权”,好在法院的认定与媒体的报道在事实上并无太大出入,可以推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法律依据部分,在该份判决书中当值法官白纸黑字、板上钉钉地写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云云。依中国裁决文书的惯常写法,往往“有依据,却无理由”,就直接得出了结论。大多为法律专业门外的当事人自会在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款罗列下晕了头脑,其实在诸多裁判文书中,只要稍稍对照法律条文,就可看出一些判决书之所以不写“理由”,实在是因为连法官也找不出支持其结论的“理由”来。
请看本案,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我很怀疑本案的法官们会不知道“从重”的准确含义?
一个疑点多多的案件,一个无法带来司法公信的判决,而谁将为这份罪刑失衡的判决解疑释惑?
查查轻判背后是否有腐败问题
□陆志坚
一个强奸了两名幼女的“禽兽教师”,一个给8个家庭带来厄运的恶魔,竟然被以维护法律公正、公平为己任的法院以“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为由轻判5年徒刑,这到底是在庇护恶魔还是在公正司法?难道那令人发指的恶行,在法官眼里就不屑一提?显然,神圣的法律在此遭到了愚弄。
“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法院量刑依据的是犯罪事实,面对“禽兽教师”的恶行,这种“未使用恶劣手段”、“未长期强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措词何来?难道非要女生一个十月怀胎才叫“后果严重”吗?荒唐的逻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王俊伟对两名幼女实施强奸,这种行为不但给女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深深的伤害,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却重罪轻判,确实令人匪夷所思。
据说,王在当地有很厚的关系。那么,这种关系是否左右着法院的判决?尽管报道中没有明说,但不否认其中潜存着某种因果关系,没有任何部门向受害者通报案情信息,既使是法院开庭审理也不通知任何受害人及监护人。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暗箱操作,本身便说明了司法者与犯罪人之间达成了某种“默契”,而这种“默契”是以践踏法律尊严、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因而,对这种轻判有关部门当认真查一查,或许会有意外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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