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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卖身为遇害父母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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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0:1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害的两位老人



朱细金希望给凶手重新做鉴定,为父母之死讨回公道。

本报记者 刘卓 文/图

2007年2月17日(农历大年三十),烟花爆竹声响彻天际,空气中弥漫着幸福的火药味,正当人们阖家团圆,欢庆春节之时,湖南郴州市汝城县长远村的一间残破土屋内,却传出阵阵揪心的哭声……

一头乌黑长发的朱细金与三个姐弟跪在地上,祭奠4个月前被杀害并惨遭焚尸的父母。目睹墙上残留的斑斑血迹,一想到凶手竟以一份疑点重重的精神病鉴定而“获救”,朱细金不禁气愤难耐。然而,重新给凶手做司法鉴定却需要巨额费用,这个贫寒之家根本无力承担。“谁给我出鉴定费,我就嫁给谁!”24岁的朱细金当着几个姐弟的面宣布。

这起罕见的“卖身换鉴定费”事件,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2007年春节前后,记者两赴湖南郴州进行调查采访。

一起杀人焚尸惨案

2007年2月14日,在郴州市一间破旧宿舍内,记者见到了朱细金。鸭蛋型的脸,一头乌黑的长发,疲惫的大眼睛里布满了血丝,言谈举止间流露出倔强的个性。

朱细金告诉记者,在出事后,由于老屋被烧毁,四姐弟流离失所,幸得姐夫收留。姐姐与姐夫因感情不合早已离婚,但好心的姐夫还是收留了这一家人,并为此事四处奔波。

“这案子哪像是精神病人做的?他是有预谋的!”朱细金气愤地说。

朱细金向记者回忆了其父母被害的经过:2006年10月22日晚,邻居朱金华手持砍刀和电筒叫开朱细金父母的家门,将其父母亲先后砍倒。然后,朱金华在其家中翻箱倒柜,寻找财物。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朱金华又将一些家具和衣物搬到客厅,堆在两位老人的尸体上,点火焚烧。由于火势较大,客厅的木板顶棚被烧了个大窟窿,家中的电器以及数十只家禽均无一幸免。作案后,朱金华连忙赶回家中,将血衣换掉,并带上自己的银行存折,准备潜逃。但一时不知逃往哪里,他有点不知所措。

此时,有村民发现朱金华神色慌张,立即向村干部汇报。不久,数名村干部赶到朱金华家中,却因朱手持棍棒,双方陷入僵局。最终,众人设计将朱某擒获,两名村干部却不幸负伤。随后赶到的民警将朱金华带回派出所。

一份让人怀疑的鉴定书

“做笔录时,他对整个作案过程都能详细地描绘。”事后从村干部口中获悉真相的朱细金说,在接受警方的问讯时,朱金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将作案细节一一复述。

“我们本想凶手都承认了罪行,案子应该没问题了。”朱细金说,但一个意外的情况,却让一个原本明朗的案件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不久后,朱金华的父亲向警方提出,自己儿子有癫痫病,是一个“精神病人”,不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朱金华是否有精神障碍?作案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此,汝城县公安局委托湖南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朱金华进行鉴定。

“结果却让我们意想不到。”朱细金说,2006年11月9日,谈吐正常、思维清晰的朱金华,却被该司法鉴定中心诊断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精神病态下作案,作案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最后,当地警方将其无罪释放,并将犯罪嫌疑人放在当地精神病医院“治疗”。朱细金说:“这个鉴定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他根本没有精神病,我们也不相信这个鉴定。”一位村民说,朱金华确实患有“癫痫”,经常出现“突然昏倒、口吐白沫,四肢不能动”,却从来没有出现在发病时还能四处走动的情况。

女儿欲“卖身”筹集鉴定费

“他的父亲至今只给了我们1000多元。难道这点钱就可以买两条人命?”朱细金说,由于房屋被烧毁,他们四姐弟几个月来一直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由于是“人祸”而非“天灾”,他们也无法从有关部门那里得到补偿和资助。

汝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告诉记者,如果死者家属对此司法鉴定不服的话,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到“高一级”的司法鉴定机构去重新鉴定。但是,重新鉴定需要数万元费用,必须由死者家属垫付,而且如果鉴定结果仍一样的话,这笔费用将由死者家属承担。

“谁帮我们出这笔鉴定费,我就嫁给谁。”朱细金泪流满面地告诉记者,她16岁时便去广东等地的塑料厂、鞋帽厂上班,一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工资不过六七百元。为节省生活开支,朱细金常以馒头充饥,每个月将一半工资寄回家。由于父母死后她们都回来处理后事,几个月没有上班,身上仅有的一点积蓄已所剩无几。所以她们根本就没钱去交鉴定费,如果有好心人资助的话,她愿意以身相许。

“如果对方与你的条件相去甚远,与你太不相配,你该怎么办呢?”记者追问道。朱细金低头沉默,脸上浮现出一丝无奈。

四大疑问

是预谋杀人还是无意识作案?

仅凭一份精神病证明,杀人凶手朱金华就被无罪释放,对此,死者家属和当地村民纷纷表示怀疑。

预谋杀人还是无意识作案

据当地村民分析,朱金华选择夜间作案,并事先破坏村里电闸,造成停电给自己制造机会,这说明朱金华作案前进行过周密策划。

朱细金说,该份司法鉴定书认为朱金华作案时丧失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无责任能力。而实际上,从事发当晚朱金华向文明乡派出所交代的作案事实看,充分体现了周密策划、故意犯罪等特点,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恶性案件。

朱细金说,作案后朱金华故意放火毁尸灭迹,说明他有意破坏犯罪现场;朱金华更换血衣携带财物准备逃走,拒捕过程中又砍伤两人,说明从其行为方式到犯罪过程看,朱金华自始至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

癫痫发作时还能杀人吗

据长远村村民朱某介绍,从以往病史看,朱金华通常癫痫病发作都体现了典型的大发作症状,即突然意识丧失、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因此人们怀疑,发病时的朱金华应该毫无行为能力,那么他为何能完成如此周密复杂的杀人、抢劫、放火毁尸灭迹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朱细金表示,癫痫病发作清醒后完全不能回忆。而朱金华在当晚抓获的审讯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笔录中详细交代了所有犯罪细节。这说明朱金华作案时根本就没有癫痫发作。

性格缺陷还是精神疾病

朱细金对该司法鉴定结果表示怀疑。她表示,送检材料是否真实、全面?朱金华事发当晚所作笔录是否提供给了鉴定中心?目前,精神病人分为完全、间歇、限制责任能力三种,朱金华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呢?如果有精神病,又属于哪种?

据知情人介绍,委托鉴定材料表明,朱金华曾与妻子吵架,并用菜刀将妻子的右小指砍断,扬言要和妻子一起喝农药自杀。

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位专家说,在个别鉴定专家看来,伤害妻子、意图自杀实在有违常理,有精神“异常”表现。但在朱金华身上却见怪不怪,此前朱金华与人打牌因50元钱就欲举刀伤人。睚眦必报,是一种变态人格,应属心理疾病、性格缺陷而非精神疾病。如果犯罪,应依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朱细金表示,汝城县公安局提出的受害人家属先垫付两万元,然后才能到上海的“高一级”鉴定机构申请再鉴定一说,实难服众。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朱细金说,由此看来何来“高一级”鉴定机构一说?

而更多人关心的是,对于像朱细金这样无家可归、自身生活都难保的受害人家属来说,申请再鉴定的费用为何要这么高?这一门槛何时才能降低?

◎两点反思

如何确保司法鉴定公正?

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光教授认为,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高度垄断化。司法鉴定一旦走向垄断化,法庭上就只有一种声音。当事人没有办法委托一个独立的鉴定人,对发生争议的同一个行为作出鉴定结论。

李光表示,到现在为止,我国没有形成一种控辩双方各自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的制度,法庭上永远只有一面之词。而检察机关提供的鉴定专家,可能本来就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干部,“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鉴定的公信度永远不会高”。

李光说,司法部的领导也认为“在所有司法鉴定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主观性最强,最易受到鉴定人主观方面的影响”,因此,司法部的领导也在考虑“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定位与调整”。所以,目前我国正在探索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合法、合理的鉴定形式和程序。

他呼吁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实行评估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质量的检测监控评估制度,同时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进行评估。如果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问题过多,就可能被处罚或淘汰出局,以保证司法鉴定有一个正常健康的发展和运转秩序。

被害人补偿何时有保障?

杀死11人的邱兴华到死都没给受害者家庭一分钱的赔偿。此案中失去丈夫熊万成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绝境,她在给媒体的信里说,“我家唯一的顶梁柱倒了……绝望得不知怎么办”,“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挽回我这个身弱无助女人对生活的信心。 ”

有关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困境。

像尹行巧、朱细金这样的受害者,已经不再只是个案。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曾宣布,要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一份由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检察院、中国犯罪学会部分学者共同商议的“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建议稿”,已在去年底草拟完成,准备在今年“两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律师观点

作虚假鉴定应负法律责任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边均福介绍,如果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负法律责任。其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是指故意出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因技术上的原因而错误鉴定的,不属于“故意作虚假鉴定”。“承担法律责任”是指对于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伪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等,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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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20:51:49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吗?
QQ398230822,手机13420001271,现居中山板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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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10:28:41 | 只看该作者
除左这个方法没有其它方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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