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饮酒过量死亡 供酒劝酒者承担过错责任
日前,我市的两成年男子因向一少年提供三瓶白酒,致该少年酒精中毒身亡被告上法庭,两男子被判承担过错责任各赔偿少年父母104335.95元。 2005年9月23日22时许,黄某、林某在市区一网吧门前饮啤酒,住在附近的黄某的堂弟黄×泰(男,下称泰)来到该处后,向两人提出要白酒饮。随后,黄某支钱给林某到网吧对面的小商店给泰买回一支“壹滴香”白酒。在泰饮酒前,林某曾对泰讲:一定要饮完哦。并为刺激泰把酒饮完而要求泰将身上的锁匙交给他保管,待泰饮完这支酒后还他。泰象喝开水一样把这支酒饮完后,林才把锁匙还给泰。其后,泰又提出要酒饮,黄某再次支钱叫林某买回一瓶“小九江双蒸”白酒交泰自饮,后黄某进入网吧上网。泰接过酒后,又大口大口地很快把酒饮完。之后又嚷着要酒饮。林某告知黄某后,黄再次给钱林某买酒,而这次林某一次买回两支“壹滴香”。林某见泰在饮第三支酒时速度明显减慢,感觉泰已开始有了醉意,便将还没喝的另一支酒退回商店。泰在饮完第三支白酒后不久,即当场醉倒在地,后由黄某及闻讯赶来的泰的父亲等人接回家,后转送市人民医院抢救,但终因急性酒精中毒引起胃容物呕吐堵塞气管致窒息于当晚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泰的父母于2005年10月25日将黄某、林某两人告到法庭,认为两被告买酒和劝酒的行为有过错,与泰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被告应负全部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共304087元。 案经审理,法院认为?相聚饮酒的人应当尽到合理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助的义务。两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却共同购买了三瓶白酒提供给未成年的泰饮用,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漠视侥幸的态度,致泰酒精中毒引起胃容物呕吐堵塞气管而窒息死亡。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对泰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各承担3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泰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过量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却不自量力暴饮,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责任,即应自负30%的民事责任。罗定法院遂依法判决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各赔偿死亡赔偿金272540元、丧葬费10569元、医疗费444.30元、处理丧事误工费263.7元等4项合共283817元的35%,即各赔99335.95元;各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50%,即各赔5000元。两被告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罗法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