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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未领结婚证 丈夫车祸死亡妻子无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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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00:41: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2:26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李志金 江泽丰) 丈夫遇车祸死亡,赔偿金为40万,妻子却分文未得,为什么——原来,他们在老家举办婚礼,却没有领《结婚证》;生下一男孩,又不领《出生证》。女方既无法证明夫妻关系,又不能证明母子关系,最后只能望钱兴叹。   廖淼和陈雄结婚前,她的父母提出了一个要求:“必须等我女儿生了男孩,才可以领结婚证。”为了尽快迎娶心上人,陈雄答应了女方家长的奇怪要求。   后来,陈雄遭遇车祸去世。廖淼以自己、儿子及其家公、家婆的名义,将肇事车所属的佛山某运输公司及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共计47万多元。   为了应付诉讼,廖淼千方百计托人伪造了结婚证和儿子的出生证。但在二审过程中,谎言被中山市中院的主审法官揭破了。抓到了把柄,被告立刻紧咬住“廖淼及其儿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主张驳回廖淼的起诉。   经中山中院裁定:由于廖淼所持的结婚证系伪造,故陈雄与她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廖淼不具有陈雄的继承资格,没有资格去告本案中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遂裁定驳回廖淼的起诉。   但法院认为:由于有相关证据证明这个儿子是廖淼与陈雄同居期间所生。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及身份关系的,无充分证据,不能否认该关系的,认定该关系成立。”据此,认定陈雄与该男孩是父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廖淼与陈雄的儿子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他尚无户口且生活在农村,关于他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共计27546.63元。   最终,中山市中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内与运输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0.03万元给死者家属。   法官说法 不领证,吃大亏   近日,廖淼再次来到中级法院,要求法院对内分割该40万元并确其所享有的份额。对此,经办法官向她建议: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法律一般规定,廖淼要想取得继承份额,还需要到湖北陈雄的老家,去打一场继承官司。但官司的结果可能也不乐观!   究其原因,还是没有领结婚证!根据法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凡是没有领结婚证,后来又没有补办的,不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因不是配偶关系,按继承法规定,廖淼没有资格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去继承“丈夫”的遗产。且即使廖淼以儿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主张的份额分配,其到手的份额也甚为寥寥。
只是发贴,它事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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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19:18:18 | 只看该作者
所以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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