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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吞食男童续:狗主人逃走警方不予立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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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00:0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狼狗吞食男童续:狗主人逃走警方不予立案(图)


2006年09月02日15:19 山西青年报
狼狗吞食男童续:狗主人逃走警方不予立案(图)

当地随处可见放养的大狗

9月1日,本报就8月31日发生在吕梁市离石区马茂庄村的两只狼狗咬死一名九岁男孩的事件进行报道后,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各省市的众多媒体及群众不断打来电话了解事发后的情况。新浪等各大网站的网民也就此事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昨日,记者追踪采访时得知,致人死亡狼狗的主人已弃家逃走,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此事不予立案。

  狗主人全家失踪

  当记者来到距受害男童融融(化名)家约五里的崔某家时,发现大门紧闭,没有任何人。

  离崔某邻居家十余米的地方,20多名村民正在讨论融融被狗咬死的事情。从村民口中记者得知,融融被崔某家两只大狼狗咬死后,崔某全家人在8月31日晚上离家出走。现在崔某家中没有任何可以联系到的人。

  据村民讲,崔某家所养的两只大狼狗在该村非常有名。狗是崔某两三年前在太原市以每只5000元的价格买回来的,平时训练有素,扔出去东西,让狗叼回来,狗就会非常准确地叼回来。主人要是十天半月不喂狗,这两只大狼狗也不会吃其他人给的任何东西。两只狗平常大部分时间是被放养的,只有很少一部分时间才会被关起来。

  这两只大狼狗平常也偶尔尾追过路人,但咬人的事情还没发生过。就在融融被咬前五小时左右,一个收废品的人曾路过崔某家附近,两只狼狗追咬这个人,收废品者对狗做了驱逐。为此,狗主人崔某和收废品的过路人大吵了一场。

  曾在现场围观的一名外地打工者介绍,前些天,他们每天都要路过这一路段,崔某家的狗在没有拴住时,会尾追他们出一里地以外的地方。

  派出所不予立案

  8月31号事发后负责处置两只大狼狗的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此事的态度是:融融被狗咬死是偶然发生的事情,本质上是个事件,谈不到立案,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狗有狂犬病。

  公共场所仍有狗出现

  昨日,惨剧发生后的第二天,在离石区龙凤大街三段、沿街各大农贸市场、长治路、久安路、永宁东路、滨河北路东段、西崖底307国道路段、市民广场、体育馆附近,仍有各种各样的狗出现。这些狗极少数有主人携带,绝大部分在城市的主街道上到处乱窜,给城市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警犬专家:两犬可能受过活体扑咬训练

  记者于昨天下午7时许,专程采访了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区警犬训养基地主任宋和平。

  “我从报道中得知,这两只犬为狼犬类,也就是工作犬类,在犬类中是最兴奋型的犬种。这种犬容易兴奋和狂躁。狼犬本身就多动,如果在不亲和的新主人家里得不到以前的信任,以及主人对它的肢体触摸、环境适应训练,不能经常接受光、音、火、水、汽车、其他动物的熟悉接触,而长期关在笼子里的话,狼犬的性格会发生严重性情变态,进而发展成狂躁凶野,在一定程度上,新主人也很难控制它。

  而这两只犬不是从小由一个主人养大的,性情变态的可能性非常大。”宋主任介绍。

  对于两只犬攻击9岁孩子的原因,宋主任分析:一、不是第一主人,经常把狗圈在笼子里不常释放适应环境和人群,促成性格变成狂躁凶野的动物野性出现。二、经常不能定量喂养,犬不能喂饱,经常饥饿的犬也容易仇视陌生人。三、驯养过活体扑咬动作,也就是奖励性扑咬活体动物,闻见血腥味后就会扑咬。四、这些犬被人打过,有对陌生人高度的警惕敏感姿态,在距离过近的地方,发现有人的手中有它挨过打的木棒等,两只犬就会发起攻击。从经验再分析,那两只犬不常食肉骨头,喂的是普通饲料,主人不多驯养犬适应人群环境,起码做过攻击扑获活体动物训练,而且是扑获后就地分食。

  律师:受害者只能追究民事责任

  在吕梁市中吕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乔义昌就融融被狼狗咬死一事和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介绍。融融被大狼狗咬死,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故意和过失。就事件而言,如果崔某和融融家素无仇恨、也无争吵,没有放动物报复的情况,就不属于故意,这样的情况公安部门是不能立案的。与此相对应,事件的性质将是过失,是一起民事案件。作为大狼狗的监护人,崔某负有监护责任,受害者可以追究崔某的经济补偿责任。

  对于城市犬类的管理,乔律师称,目前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养狗进行规范。在国内较大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有地方性规章制度,但在较小城市,狗的管理基本上一片空白。原则上,城市居民养狗是应该备案登记的。但中小城市基本没有这样的制度。

  受害者 狗主人家没人来道歉

  昨日16时许,记者第二次来到融融家。融融的父亲正在大门口到融融惨死的现场20余米的范围内,向前来了解情况的众多媒体介绍事发经过。

  之后,融融的父亲告诉记者,8月31日事发后,他们向离石警方报了案,警方对两只大狼狗进行了处置。但现在崔某全家失踪了。融融的父亲对事情的处理感到一片茫然,不知道该找谁为孩子讨公道。

  据了解,事发后到崔某全家失踪前,崔某家没有任何人前来向受害男童融融(化名)的家人道歉或安抚。融融的父亲、母亲及所有闻讯后赶到的亲属,在无限悲痛中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融融的母亲痛不欲生,20多个小时的哭泣使她极度虚弱,拒绝见陌生人。

  在融融母亲所在的卧室内,躺在床上输液的融融妈妈非常虚弱,她告诉记者:他和丈夫有两个孩子,大的是个女孩。融融两天前还在姥爷家里度暑假。9月1日是开学的日子,别的孩子都背着书包兴高采烈地上学去了,而他给孩子准备好的新书包、新文具却闲置在了一边。

  许多人被狗咬过

  在马茂庄村,除了崔某家养有狼狗,还有许多村民家喂养大狼狗。咬人的事情时有发生。

  该村村民崔福有就是受害者之一。记者采访时,崔福有拉起裤腿,腿上露出一道长约10厘米的伤痕。他说,这个伤痕是五六天前被同村村民养的狗咬的,狗咬伤他之后,狗主人没有向他表示任何形式的道歉。

  崔福有说罢,站在旁边的村民崔红红也称,不久前他也被同村的狗咬了,位置在右大腿根内侧。被咬后,他找了很好的医生,伤口现在虽然好了,但留下了一道长长的弧形疤。

  马茂庄村养狗的人到底有多少?村民们讲,马茂庄村和离石城区南关、东关、西崖底、凤山底、袁家庄等城市郊区的城中村一样,狗非常多,占到90%以上,大部分的人家养的是比较大的狗。有的人家不止养一只。被关起来的狗非常少,平常狗都是在村子里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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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3 00:03:38 | 只看该作者

是否应该杀狗引发网民大讨论


2006年09月02日15:19 山西青年报

  网民热议 稿件引发各大门户网站两万条评论

  昨天本报独家刊登《离石两只狼狗咬死九岁男孩》一文见报后,新华网、新浪等各大网站相继转载。九岁男孩被狼狗咬死的惨剧引起众多网民的热议。一时间,言辞激烈的评论在网上铺天盖地。截至昨晚10时记者结稿时,各大网站关于该稿的评论已达两万条。

  支持杀狗:

  “坚决消灭私人养的狼狗!”

  “人的生命永远大于狗,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宁可杀掉所有可能行凶的狗。”

  ……

  反对杀狗:

  “狗大多数还是人的朋友。”

  “狗是畜生,不可能有很高的是非判断能力,尤其是狼狗充满了野性,它吃人是野性的表现。它并不知道能不能吃人,在它眼里吃人跟吃肉没什么区别。因此,这件事的责任不在狗,而在于狗主人。是主人没管教好,主人是要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

  “既然养了狗,就要担负起管理责任来。这件事能怪狗吗,它毕竟是牲口,狗主人应负一切责任。”

  “严惩狗的主人,让其承担刑法和民事责任!”

  担忧狗患:

  在各网站的论坛里遍布“杀狗”“不杀狗”“严惩狗主人”诸如此类的评论之际,许多网民对城市及农村个人喂养狼狗表示了极大的担忧。

  “养大狗的人要么就不养要么就管好,不能给别人不安全的感觉。”

  “中国的狗患何时消呢?狗患不除,这样的悲剧还会发生的。现在狂犬病也闹得欢啊。无人看管的狗是一颗颗定时炸弹啊!”新浪网民如是说。

  “呼吁政府严格限制养狗:原因一、中国人口密度太大,管理混乱,狗伤人致狂犬病死亡率极高。原因二、在小区等公共场所,遛狗成风,狗占据了公用坐椅、健身器材,人只能远远地望而生畏,甚至市中心有大狼狗到处横行。”

  处理方法:

  “要让狗的主人承担法律责任并给死者家属以巨额的经济补偿,要给冤死的孩子一个交代。”

  “1、处理掉吃人的狗。动物一旦吃过人就变得危险了,但不必扩大化,毕竟狗是野兽进化来的,而且也是偶发事件。简单的杀掉所有的狗是愚蠢至极的行为。2、处理养狗人。这两只狗不是流浪狗,那么他的主人必须负责。3、共同推进立法,规范养犬行为。否则,这样的偶然悲剧还会发生,而养狗人和受害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也只有这样,这个可怜的小孩才不会白死。”

  呼吁政府加强管理

  网上口舌之战激烈,但大多数网民尚属冷静。随着养狗人数的增加,人们的生活环境、人身安全也受到潜在的“威胁”。而目前,对于狗伤人、狗咬死人的责任认定尚无具体法律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养狗人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保障。太原市限制养犬规定中只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纵容犬伤害他人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涉及到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咬死人的条文,却还是空白。

  网民众说纷纭,但归根结底,还是希望政府部门出台加强犬类管理集体强制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制度,设立具体的执行部门,避免伤害事件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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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00:27:04 | 只看该作者
网民众说纷纭,但归根结底,还是希望政府部门出台加强犬类管理集体强制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制度,设立具体的执行部门,避免伤害事件不断发生。
少讲话多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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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 01:44:49 | 只看该作者
这样还不立案,这是什么世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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