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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谁敢监督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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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00:4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青年报5月17日报道,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 看到这样的报道苦茶先生第一反应就是笑,冷笑、苦笑、不是滋味地笑。当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先生“不小心”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小姐暴出了“拉链门”事件,总统先生差点下台,美国人们太较真,总统先生泡个把妞也不放过。比起俺山西的稷山县的县委书记大人来,克林顿先生恨不得自己挖个洞钻进去活埋了,真是羞煞他老人家也,贵为堂堂全球唯一超级大国的总统,却不及咱们一个小小的“芝麻官”县委书记“牛逼”。 我们的县委书记大人不但享受着“总统级”的“待遇”和“服务”,而且有着超乎总统的权利,可以一个电话就将举报者打入监狱,而罪名便是莫须有的“诽谤罪”。且不论三名举报者是“检举”还是“诽谤”,单论这“诽谤罪”,在刑法上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检察院也不能提起公诉,不能追究诽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诽谤罪”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第一种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而该案“被害人”用县委书记大人不存在遭到强制、威吓以至“无法告诉”的情况。第二种是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显然,从法律上说,“诽谤”县委书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公诉条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牌”,应当由县委书记大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这样,不管“举报者”是否构成犯罪,苦茶先生都觉得至少有其“积极”的因素存在,因为为官者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一种“法治”的精神。但遗憾的是,县委书记大人不按法律出牌,因为他手中有权,他“一个电话”就可以搞定一切,何必自己起诉那么麻烦?并且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这个自命不凡的书记大人还洋洋得意地称“自己和法院打了招呼”,让法院“轻判”了举报者,算是大慈大悲“放过”了他们一马,体现了书记大人心胸开阔,宽宏大量,“宰相肚里能撑船”,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至少判他个10几年有期徒刑”,而据苦茶先生所知,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知道县委书记大人依据的“法律程序”是哪个国家的法律?看来,他是把法院当作他的“私有财产”,可以随便指使,而当地公检法在这件事情上也确实充当了这样不光彩的角色。 至于三名检举人的“举报”是否构成“诽谤罪”,在没有看到第一手材料的情况下,单凭记者报道,苦茶先生不敢妄加评论。 但就“诽谤罪”本身,苦茶先生认为,只有在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方构成“诽谤罪”。而该三位检举人并没有向“社会公众”散布“虚构的事实”(至于举报的事实是否“虚构”,这里暂且不表),而是仅仅是“寄给了当地37个部门的领导”,这完全是“举报”的行为,而不是“散布”,并且也没有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县委书记大人依然潇洒舒服地当着官,依然向各个部门“打着招呼”。 而就“检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刑法也规定,即使检举不实,如果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亦不构成犯罪。 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县委书记大人,坐得端,行得正,何必如此害怕别人检举,而欲除之而后快?想必,书记大人是想“杀鸡给猴看”,让人们清楚,县委书记是“动不得”的,谁敢“以身试权”?这就是下场!看看今后谁还敢“监督”书记大人?!
家庭顺治、生活康熙、人品雍正、事业干隆、万事嘉庆、前途道光、财富咸丰、内外同治、千秋光绪、万众宣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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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17:36:13 | 只看该作者
有极少数的地方的司法,监督部门不作为引起的。
在时间的急流中,我只是一粒尘埃,只希望能落到我自己的位置上,人生如梦亦如幻,朝如晨露暮如霞,但是站在星空下,看浩瀚的宇宙,想象那可怕的数量级,一生不过是朝露,站在殡仪馆,死后万事成空,我又何必在意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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