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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国寿巅峰时刻,冲击百强你我共享。2011年中国人寿为了冲击世界百强企业,在通胀时代下特推出一款回馈客户的福禄金尊产品。这款产品的特色是每三年返还保额的百分之十五一直到六十周岁,六十周岁还本(即所交的钱),还本后还可享有每年领保额的百分之六和分红返还直到终老。该产品具有意外、疾病多种功能保障,是尊贵一生的全能分红、养老的产品。详询清电:15016580878,专业服务让您坐享财智人生!中国人寿罗定支公司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十年 保险期间:终身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定期返还见效快 收益递增节节高 约定返本还收益 终身领取不封顶 高额保障倍呵护 坐享红利可复利 保单借款解危机 迈向财富自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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