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义工

标题: 欠债人被债主多次催促心生怨恨杀人抛尸 [打印本页]

作者: 唏嘘既牛肉佬    时间: 2006-8-1 11:17
标题: 欠债人被债主多次催促心生怨恨杀人抛尸

欠债人被债主多次催促心生怨恨杀人抛尸


2006年07月31日02:04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卢荻 实习生朱筱潇 通讯员朱琳) 家住南宁市古城路的莫洪欢因向他人借了3.5万元后无力归还借款,被债主多次催促归还借款而心生怨恨,竟残忍地将债主杀死,后抛尸在一废弃的土坑内。近日,莫洪欢犯故意杀人罪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7年4月30日,莫洪欢为了投资股票和家庭装修向做生意的陈某借了3.5万元。2004
年,家庭并不富裕的陈某多次要求莫洪欢归还借款,且态度也越来越强硬。无力还债的莫洪欢因此心生怨恨。2005年6月11日下午,莫洪欢将陈某带到五塘镇坛棍村的一个山坡上,趁陈某不备时用早已准备好的铁锤朝其头部猛击。陈某受到袭击后呼救逃跑,莫紧追不舍,最终将陈某打死。随后,莫洪欢又将陈某的尸体塞进准备好的编织袋内,抛尸于山坡上一废弃的土坑里。2005年12月3日,莫洪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其辩护人辩解称陈某没有按照正常途径追索债务,自己没有法律意识才造成此案,陈某也有责任,而莫洪欢被捕后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洪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莫洪欢的辩护人提出陈某催还借款方式不对,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莫洪欢向陈某借款3.5万元多年,被害人本身亦不是经济富余人员,被害人为索回借款多次催促被告人,亦没有采取极端行为,相反是被告人莫洪欢采取暴行,故被害人并无过错,而被告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虽认罪态度好,亦不予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指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中,被告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债务人多次催还借款,竟铤而走险将债主杀死,从而使自己走上了不归路,实在可悲!生活中,亲友间难免会发生债务关系,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债务纠纷,当事人应理智地处理债务纠纷。






欢迎光临 罗定义工 (http://wr0766.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