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 195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了《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提出在全国实行“普遍民兵制度”。 1952年12月,中共中央、政务院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决定在全国实行普遍民兵制。 1954年初,国家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民兵工作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1954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民兵工作的指示》,强调“民兵制度必须保留,绝不能取消”。 1958年,面对帝国主义的军事、经济封锁,中央政治局提出“以民兵组织的形式,实行全民皆兵”。 1959年12月,党中央针对民兵建设中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就民兵的战略地位、战略布局、指挥机构等9个方面的问题重新进行了明确,这就是著名的民兵建设“九条方针”。 1962年6月19日,毛 泽 东主席又作了“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指示,科学概括了民兵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这一指示的贯彻使民兵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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