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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失的罪名 [打印本页]

作者: 云游天下    时间: 2009-9-12 21:02
标题: 消失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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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秀敏

编辑:王秀敏

摄像:李伟

主持人:张绍刚

嘉宾:无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1979年,新中国颁布了自己的第一部《刑法》,到现在整整30年,如果我们今天再翻开那部《刑法》会有很多很多的感触。首先,我们会看到在当年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两个罪名"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现在已经消失了,而这种消失恰恰反映出来的就是中国法制的进程。

凡是对上世纪80年代末,有记忆的人基本上都能够哼唱出这首《铁窗泪》,当时似乎是一夜之间《铁窗泪》、《愁啊愁》等囚歌风靡大江南北,"囚歌王子"迟志强成为街知巷闻的红歌手,而此前他曾因"流氓罪"被判刑入狱。被判刑之前,迟志强曾是长春电影制片厂的演员,上世纪70年代末,他的演艺事业进入巅峰时期,《小字辈》、《夕照街》等影片让他有了知名度。那时的《大众电影》杂志也经常出现迟志强的照片。1980年,26岁的迟志强获国家青年优秀演员奖,如果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演员迟志强火了。

1982年,在南京拍摄电影《月到中秋》,迟志强结识了一些朋友。那时全国流行跳舞热,几乎每个单位在下班后都会举办舞会,但是家庭舞会是不能被认可的,还被认为是乱搞男女关系的一种行为,而当时迟志强结识的那些南京朋友热衷于邀请他去参加家庭舞会。在那个男女谈恋爱都不敢当众拉手的年代,几个青年男女常常在一起跳舞,一度被禁锢的激情一下子迸发出来,感情急剧升温并发展到了发生性关系,而后迟志强等人被人举报有流氓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1984年,迟志强等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刑。

流氓一词在民间出现了多久我们无法考证,但是作为罪名的出现则是在1979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流氓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1979年的中国刚刚开完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此时距离粉碎"四人帮"已经3年了,但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的做法不仅导致了司法系统的瘫痪,更导致了社会治安形势的异常严峻。10年动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没有法制观念的人寻衅滋事、调戏妇女的事情在各地频发。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流氓罪"会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条法律对当时很多犯罪活动起到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作用,因此对改善社会治安起到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流氓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法律专家提出,当时(1979《刑法》)160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问题就出在"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又成了一个口袋。

迟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于他和他的家人来说都是沉重的打击,狱中他创作出了《铁窗泪》等歌曲。歌曲劝诫朋友们不要去触犯法律,触犯它就会受到惩罚。按照当时的法律,一名女性先后跟几个男性发生性关系就是"流氓罪",而与迟志强发生性关系的女性也被称为女流氓,并且同样被判处了"流氓罪"。而在当时很多我们现在看来,本应用道德来约束的行为都被定性为"流氓罪"。

赵秉志:当时有这么一个案例,新婚夫妇二人间的亲密行为被他人看到,他们的行为都被当做"流氓罪"。

曲新久:因为我们法律的确定性、客观性非常重要,所谓客观就是它非常地稳定非常明确,公民在它这个罪名面前有很清晰的预测性,知道哪些行为是不对的,但是"流氓罪"设置的结果使得很多行为可能道德和法律往往分不清,某些道德行为可能被归入到"流氓罪"当中,这是当时"流氓罪"最大的一个问题。

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被人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从《刑法》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三个非常明确具体的罪名"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对轻微的打斗、一般的男女关系不检点等行为只由治安处罚和道德约束,只要《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罪名就不算犯罪,这就是"罪刑法定"的原则,而这也彰显了中国法治精神的进步。

主持人:"流氓罪"的消失恰恰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与此同时经济也在迅猛发展,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司法改革夯实了物质基础,于是接下来我们要认识的这几位小人物就是在经济大潮扑面而来的时候出场的。

《青松岭》是1973年拍摄的一部电影,影片中提到挖来的蘑菇应该卖到集体供销社,如果送到自由市场去卖钱是不对的,当时把这种行为称为"投机倒把"。虽然我们国家当时还没有《刑法》,但是如果这种行为严重的话也会被按照政策被判处"投机倒把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正是中国物资匮乏的年代,属于计划经济,粮食、副食品都要凭票供应,当时每人每年供应不到十尺(3.33米)布,仅仅能够做一件上衣,如果要做全上衣、裤子、被子那就需要攒上几年的布票,这样的经济制度是为了保证每个普通人都能够享受到最起码的生活物资。为了维护这个经济秩序,"投机倒把罪"在1979年正式地被写入中国的第一部《刑法》。

高铭暄:就说国家的物资这方面比较匮乏,国家一看就觉得应该纳入计划轨道,要保护一些比较弱势的群体,他能够得到国家适当的一些物资的分配,如果这些物资都拿去随便卖了,有些人可能囤积居奇,有些人就享受不到或者分配不到。

1978年,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生产力也迅速增长,人们渐渐发现一些普通物资已经不再需要用票证来购买,而一些多少有点经济头脑的人也在这个时候发现了一条商路。1982年,浙江乐清县柳市镇就悄悄地发生着变化,在这条老街上涌现出了8个活跃的做五金生意的个体户,如"螺丝大王"刘大元、"旧货大王"王迈仟等8人,这8人被称为"八大王"他们当中有人盖起了小楼,有人一年就能挣几万元。

刘大元是"八大王"当中的"螺丝大王",他当时是通过关系从上海的厂家买来螺丝再卖给全国各地来采购的商户赚取一定的差价,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刘大元的银行里已经有五六万元的存款了。"八大王"的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那确实是扰乱市场的行为,因此的话情节严重就要构成犯罪。当时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工作组"也注意到了"八大王"的情况,当他们找到"螺丝大王"刘大元时,刘大元的仓库里竟然堆着400多吨的螺丝。工作组找"螺丝大王"刘大元谈话后刘大元感到事情不好就跑到外地去了,而"八大王"之一的叶建华却没有那么幸运,以"投机倒把罪"判了他3年徒刑,缓期3年。

叶建华被人称为"目录大王",他先是搜集当地各个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的信息,然后把它整理成册卖给外地的商户,方便他们采购,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他做的是信息产业,不过叶建华的这份信息产业随着他被判刑就此终止。当然改革开放以后就发生很大的变化,我们实现了一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最早的时候我们就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那么这个时候就适当做了些开放,比如说像长途贩运、像小商小贩一些特殊行业,一些普通的一般商品经营的业务也开始放开。

1983年8月,中央明确指出从事个体劳动是光荣的。1984年3月12日的中国法制报上还刊登出个体户"用秤称钱"的照片,通过这样的报道能够看出当时国家是鼓励发展个体经济的。于是,曾经被定性为"投机倒把罪"的叶建华等人被宣判无罪,并退还被没收的个人财产,"八大王"重新做起了生意。如今"八大王"中有人已经去世了,有人去国外投资大公司,"螺丝大王"刘大元还在那条老街上开办五金店,而"目录大王"叶建华建起了自己的加工厂。从上世纪70年的计划经济到80年代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一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机倒把罪"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这个罪名从《刑法》中消失了。

但这个话说回来,不等于说"投机倒把罪"里面有些具体的事情都不行(不列为犯罪),我们还在《刑法》里面保留了这一块,还有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加一个"非法经营罪"这些东西来讲,原来是列入"投机倒把"的内容,现在我们把它科学化,觉得今天来讲还是应该当犯罪的那么把它具体化。

作为"投机倒把罪"的取消,表现了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一个转变,像"流氓罪"的取消,反映了我们国家一个从一元的封闭的、静态的社会向一个多元的、开放的社会的一个转变。"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的消失只是中国刑事司法进步的一个侧影,在这30年的时间里,值得大书特书的东西太多了,从"文革"砸烂公检法到一部部法律的出台再到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有太多的记忆应该被我们珍藏下来,我们今天的节目就是点滴记录,希望以此来唤起大家更多的关于中国司法进步的回忆,而且我们强调中国司法改革前进的脚步永远也不会停止。


作者: 茵梦湖    时间: 2009-9-13 00:32
太长了,慢慢看
作者: 因为有你    时间: 2009-9-13 01:20
无语..................
作者: 铿锵的玫瑰    时间: 2009-9-13 11:07
太长了 训醒再睇过
作者: 梓濑橙萤瑶    时间: 2009-9-13 19:02
真的好长哦
作者: 我们是中国人    时间: 2009-9-15 09:58
云游天下消失的罪名
作者: 香水百合    时间: 2009-9-15 11:05
训醒再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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