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擅自将“西钓鱼台”四个字搬上了宣传广告,其开发商被工商局认定为侵犯“钓鱼台”商标的专用权,并因而罚款9万元,后开发商不服起诉到法院。昨天,市一中院驳回了开发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西钓鱼台村开发了一处高档的商品住宅小区,取名为西钓鱼台嘉园。
2005年7月,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将御水苑公司举报至海淀工商分局,称其使用“西钓鱼台”并将商品房称为“国宾住宅”的宣传,在误导消费者的同时,侵犯了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钓鱼台”商标专用权。
海淀工商分局经调查,认定御水苑公司突出使用“西钓鱼台”四个字,并在广告语中称“昆玉河畔独一湾,钓鱼台西国宾宅”、“水岸尊邸,国宾大宅”的行为,侵犯了“钓鱼台”商标专用权,并对其罚款9万元。御水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御水苑公司明显是在借钓鱼台宾馆“钓鱼台”商标推销其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御水苑公司开发的楼盘与钓鱼台宾馆存在特定关系。此外,法官指出,由于“钓鱼台”与“国宾馆”之间已有相当程度的对应关系,御水苑公司在使用“西钓鱼台”的同时,在广告中使用“国宾大宅”的宣传词,更加强和加深了公众的误解。因此,法官驳回了御水苑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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