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部分老年人生活待遇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我市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对百岁以上老寿星每人每月发放150元长寿保健金、对集中敬老院供养的五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供养基金不变的基础上,提高部分老年人生活待遇。具体如下: 1、对农村在乡老游击队员、老苏区干部、老交通员、老堡垒户和建国前入党的老共产党员等“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由2006年6月的90元提高到2006年7月起的140元。 2、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由2006年6月的212元提高到2006年7月起的262元。其中对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生活补助标准,由2006年6月的270元提高到2006年7月起的350元。 3、对农村散居供养的五保老人每人每月供养基金,从2006年11月的50元提高到2006年12月的60元,目前又再提高到2007年1月起的70元。 此外,我市还为在乡复员军人、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五保户、低保户以及去年因灾全倒户购买2007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他们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张杏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