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民间组织无需政府大包大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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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0日13:35 正义网 | |
6年来,因为联合多位医学专家成立全国爱眼协会的申请未获卫生部批准,多次递交申请也没有得到书面答复,“中国爱眼协会”申请人之一董坚将卫生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卫生部行政不作为,并裁定卫生部给予正式答复。昨天,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京华时报》10月10日) 普通公民董坚,以近似偏激的方式“逼宫”卫生部以求得到正式答复,在近乎穷尽 依据现行《社团管理条例》,要成立一个民间组织,需要迈过两道关口,一个是在政府中找一个“主管部门”审批挂靠,才能合法注册,另外还必须到民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就以“中国爱眼协会”为例,首先应通过该组织所在行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此后才得以在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成立“爱眼协会”,首先须征得卫生部同意。 这意味着,任何民间组织必须有“官方背景”,从体制上要依附于官方管理。显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暗含了政府“大包大揽”和“行政万能”的思维,是对非政府性的民间组织不信任的表现,不相信民间组织在没有“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就会“迷失”方向,不能起到自我组织和自我负责的应有作用。 而从现实情况来讲,政府“大包大揽”的民间组织,有的也并没有享受到来自主管“婆婆”的厚爱,有些“婆婆”只管收取管理费,而对服务、监督职能等份内事情,则不管不问。比如说,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风波,之所以陷入了空前的“信任危机”,一个重要原因是牙防组具有“官方背景”,其挂靠单位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职责,从而也让政府也背上了“黑锅”。如此以来,民间组织须有主管这条规定,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变得名不副实。 再者讲,政府“大包大揽”民间组织,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所以讲,取消民间组织须有主管单位这条规定,不仅能消除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瓶颈,进一步保证公民的结社自由,同时也符合法制的基本精神要求。 不可否认,有人会产生这样的顾虑,假设NGO没有了主管单位,民间组织是否会放任自流,难以掌控。实际上,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虽然民间组织失去了“婆婆”,但是还有国家法律。因为,民间组织登记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成立;即便民间组织成立后,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组织一切活动。 因此,政府应摒弃“大包大揽”行政管理思维,尽早开放民间社会团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不仅可以弥补“万能政府”的缺陷,减少“官方背景”NGO垄断公共事务带来的种种弊病,还能充分体现国家对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利的尊重。 作者: 吴睿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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